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-學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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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六至九條
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七、八條
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
第七條
教師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
項專業倫理之虞,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。
第八條
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